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安全行為的規定
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,強化全員安全生產“紅線”意識和“底線”思維,切實增強管理干部依法管理、按章指揮、維護職工生命健康權益和推進企業安全發展的責任感,增強廣大職工規范操作、自主保安和不“三違”、反“三違”的自覺性,并與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作堅決斗爭,確保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有效落實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加強安全意識教育,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樹立“違章指揮就是失職瀆職,違章作業就是漠視生命”和“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就要失業”的理念,切實增強法制意識、規矩意識、誠信意識和敬畏生命的責任意識,堅決抵制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等危及安全的行為,依法依規組織生產、規范操作。
第二條 嚴重“三違”一律下崗三個月,由各單位組織安全培訓,經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崗,情節嚴重的開除留用察看。管理人員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或強令職工違章作業的,一律下崗。按照《棗莊礦業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辦法》,因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造成輕傷以上人身事故或給企業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,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三條 堅持“違章作業必制止,違章指揮必查處”,管理人員、安監人員發現“三違”不制止、不填報,或縱容“三違”、包庇“三違”、填報“三違”避重就輕的,管理人員一律免職,安監人員一律下崗并清出安監隊伍。造成事故的,嚴肅追究連帶責任,給予從重處理,直至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四條 各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各類“三違”的界定和處理標準,對嚴重“三違”和群體性違章加重處理。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違章作業的,按照本規定第二條,視情節給予下崗、開除留用察看等處理。情節嚴重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四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五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和《棗莊礦業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辦法》的規定,給予解除勞動合同。涉嫌違法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條、第一百三十七條等規定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處理。
第五條 強化安全誠信意識,建立逐級安全承諾制度。在組織對本規定學習的基礎上,人人都要寫出“我要安全、拒絕違章”安全承諾書,根據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公開承諾,并由本人、親屬(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、父母或子女)和單位負責人“三簽字”。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安全承諾書的一律不準上崗。
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